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法制监督>>通知公告

关于严禁全国法律服务宣传教育网各级工作站工作人员在基层工作中私自收取对方钱财和严禁有偿服务的通知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23-08-08 17:53:23|浏览次数:1584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有群众向总部反应个别全国法律服务宣传教育网各级工作站工作人员私自收取当事人费用,有的同志搞有偿服务,就上述群众反应的问题,全国法律服务宣传教育网总部就各级工作站工作人员的职责及权利义务做进一步明确如下:

  全国法律服务宣传教育网各级工作站工作人员是具有较强的法治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支持法治中国建设;基本熟悉政策法规,普法等工作。全国法律服务宣传教育网各级工作站工作人员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工作,不得越线,不得以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名义代理案件,以公民身份代理案件时只需要当地村或者社区开具的介绍信就可以,无需提供其他证件,以免造成假冒律师的行为发生;全国法律服务宣传教育网各级工作站工作人员一定要热心支持法律服务工作,能客观公正地接受监督,已经注册的法律服务类公司或者法律服务中心的,自己可以独立开展法律咨询类工作,属于实体机构可以制作名片和胸卡,以自己的实体机构名义对外开展工作。

 全国法律服务宣传教育网各级工作站工作人员应每月初主动与总部积极提供相关信息,一事一报备,全国法律服务宣传教育网各级工作站工作人员不得私自以本网名义开展任何有偿活动。全国法律服务宣传教育网各级工作站工作人员证件仅限本人使用,严禁外借、换用、盗用、抵押。私自转借他人使用或抵押,视情节轻重每次给予处罚或证件吊销,如因私自转借他人使用或抵押而造成的损失或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证件不得私自涂改,通讯员应自觉接受年审核验,否则视为作废。

 全国法律服务宣传教育网各级工作站工作人员 在工作过程中,禁止有偿服务活动,禁止收取任何单位或个人财物,不得敲诈勒索,不得寻恤滋事,不得有诈骗钱财行为。应当坚持党的宣传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应当以“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弘扬法治精神,助力社会和谐”为已任,以团结、友善、互助互爱、和睦相处为工作基础。全国法律服务宣传教育网各级工作站工作人员外出工作过程中若发生打架、斗殴、酗酒、酒驾等一切违法行为,严禁使用证件,否则吊销其证件,且一切法律责任由持证人员个人承担。不得利用证件从事任何违法行为,一切法律责任由持证个人承担。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立即取消其全国法律服务宣传教育网各级工作站工作人员资格。如果全国法律服务宣传教育网各级工作站工作人员超过六个月未向总部提供案源,我们将予以提醒,若超过一年仍未向总部提供案源,全国法律服务宣传教育网立即取消其全国法律服务宣传教育网各级工作站工作人员资格。

   全国法律服务宣传教育网各级工作站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理论修养,具有较强的沟通交流、协调能力。

自身素质良好,有相关工作经验,能够为老百姓提供基本的法律咨询业务能力,为人真诚。

不得为上访户提供代访,不得为已经签署息诉罢访者提供服务,不得冲击各级官方机构,不得私自收取当事人金钱。不可以查事,监督为名敲诈,勒索被访人员,不得参与陈年旧案的上访或者变相编造事实污蔑,诋毁公务人员。

具体工作要求

(一)已经注册的法律服务类公司或者中心,在招募工作人员是一定要严选严查。要求品行良好,无受刑事处罚和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自身素质良好,有相关工作经验,能够为老百姓提供基本的法律咨询业务能力,为人真诚。

(二)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的,抓紧时间办理,建议办理个体工商户类型的,好管理,没有费用。

(三)各级线上和线下实体机构不得为上访户提供代访,不得为已经签署息诉罢访者提供服务,不得冲击各级官方机构,不得私自收取当事人金钱。

(四)不可以查事,监督为名敲诈,勒索被访人员,不得参与陈年旧案的上访或者变相编造事实污蔑,诋毁公务人员。

(五)严禁各级法律服务工作站私自定制标牌,牌匾,私自刻制印章,私自对接各类业务。一经发现必须严惩,清除队伍。

(六)各级法律服务工作站工作人员是为总部提供案源为工作方向,未能在六个月内提供一个案源,即进入考核期,如果在下一个六个月,仍然不能提供一个案源,即丧失全国法律服务宣传教育网各级工作站工作人员的身份,人员查询中除名。


Copyright © 2024 全国法律服务宣传教育网 版权所有 备案号:辽ICP备2020013299号辽公网安备21011402000303
主办:中科律政法律集团 承办:法网运营中心 维护:法律服务中心